小店区政〔2017〕14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我区在2015年6月9日公示第一批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和2016年8月31日公示第二批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目前清理工作已全部结束,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报区人民政府确认,现将第三批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
太原市小店区文物旅游局
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1、太原市小店区燃气管理服务中心
2、太原市小店区城市投资建设发展中心
上述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6日